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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德"泡沫樓"遭媒體曝光 業主告開發商要退房
勞工貸款率利2016@整合眾多網友激推的合法汽車貸款方法拍案
南都訊 記者陳宇
去年,順德大良一樓盤被多傢媒體曝光“泡沫樓”事件,有業主因此拒絕收樓,並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樓並賠償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已證實媒體報道的現象不會影響建築安全,隻需簡單修繕即可,且媒體的報道內容並非客觀證據,證明力低,因此駁回瞭購房者的訴求。
業主:以報紙資料為依據要求退房
2013年10月26日,蔡先生購買位於順德大良某樓盤內一套面積為132平米的商品房,總價款為91萬餘元。雙方約定,商品房應當在2014年1月30日前交付。
蔡先生稱,他於2014年4月通過銀行按揭付清全部購房款及相關的契稅費用。但開發商方面辦理收樓的手續一拖再拖。蔡先生又拿出他搜集到的20張報紙等資料稱,2014年5月,該因建築質量出現嚴重問題(“泡沫樓”,一樓外立面有柱子開裂、上下分離,顯露出泡沫),而被媒體曝光,而他所購買的房子正是被媒體曝光的那一幢樓。
鑒於上述情況,蔡先生在2014年5月向開發商提出瞭辦理退房的申請。協商不成,蔡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。
開發商:“泡沫樓”不影響安全
開發商方面則認為,蔡先生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,而貸款銀行直至2014年4月23日才發放貸款,開發商於同日向蔡先生發出瞭《收樓通知書》,蔡先生也於當日簽收。因此,蔡先生所稱的“逾期交付及未通知辦理收樓手續”與事實不符。
關於媒體報道所稱“泡沫樓”的問題,開發商解釋稱,蔡先生所購買的商品房已經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,符合合同約定的裝飾和設備標準並能正常使用。“關於首層陽臺以下個別裝飾柱開裂的問題(泡沫樓),經設計單位及具有相關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查,該裝飾柱不作為主體結構承重之用,僅僅是外部裝飾美觀而已,不影響建築原有主體結構安全性,隻需作簡單維修翻新即可。”
[法院判決]
媒體報道非客觀證據,駁回業主退房及賠償訴求
開發商是否構成逾期交樓?法官認為,根據雙方《補充協議》的約定,原告蔡先生應當於合同簽訂之後40日內付清所有款項,否則開發商有權將交樓的時間順延。因原告申請的貸款遲至2014年4月23日才付給被告,被告有權順延交樓的時間,其在原告付清房款的當日,即通知原告收樓,不違反雙方合同的約定。而原告是根據媒體的報道認為所購買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,故一直拒不收樓。因此,被告並不構成逾期交樓。
房屋是否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?法院認為,原告進行的陳述和提供的大量的媒體報道,均非客觀的證據,證明效力較低。而開發商提供瞭建築設計公司、檢測技術公司的檢查意見,均是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作出的,證明力較強。昨日記者獲悉,法院駁回瞭蔡先生要求退房及賠償的訴求。
順德"泡沫樓"遭媒體曝光 業主告開發商要退房
勞工貸款率利2016@整合眾多網友激推的合法汽車貸款方法拍案
南都訊 記者陳宇
去年,順德大良一樓盤被多傢媒體曝光“泡沫樓”事件,有業主因此拒絕收樓,並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樓並賠償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已證實媒體報道的現象不會影響建築安全,隻需簡單修繕即可,且媒體的報道內容並非客觀證據,證明力低,因此駁回瞭購房者的訴求。
業主:以報紙資料為依據要求退房
2013年10月26日,蔡先生購買位於順德大良某樓盤內一套面積為132平米的商品房,總價款為91萬餘元。雙方約定,商品房應當在2014年1月30日前交付。
蔡先生稱,他於2014年4月通過銀行按揭付清全部購房款及相關的契稅費用。但開發商方面辦理收樓的手續一拖再拖。蔡先生又拿出他搜集到的20張報紙等資料稱,2014年5月,該因建築質量出現嚴重問題(“泡沫樓”,一樓外立面有柱子開裂、上下分離,顯露出泡沫),而被媒體曝光,而他所購買的房子正是被媒體曝光的那一幢樓。
鑒於上述情況,蔡先生在2014年5月向開發商提出瞭辦理退房的申請。協商不成,蔡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。
開發商:“泡沫樓”不影響安全
開發商方面則認為,蔡先生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,而貸款銀行直至2014年4月23日才發放貸款,開發商於同日向蔡先生發出瞭《收樓通知書》,蔡先生也於當日簽收。因此,蔡先生所稱的“逾期交付及未通知辦理收樓手續”與事實不符。
關於媒體報道所稱“泡沫樓”的問題,開發商解釋稱,蔡先生所購買的商品房已經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,符合合同約定的裝飾和設備標準並能正常使用。“關於首層陽臺以下個別裝飾柱開裂的問題(泡沫樓),經設計單位及具有相關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查,該裝飾柱不作為主體結構承重之用,僅僅是外部裝飾美觀而已,不影響建築原有主體結構安全性,隻需作簡單維修翻新即可。”
[法院判決]
媒體報道非客觀證據,駁回業主退房及賠償訴求
開發商是否構成逾期交樓?法官認為,根據雙方《補充協議》的約定,原告蔡先生應當於合同簽訂之後40日內付清所有款項,否則開發商有權將交樓的時間順延。因原告申請的貸款遲至2014年4月23日才付給被告,被告有權順延交樓的時間,其在原告付清房款的當日,即通知原告收樓,不違反雙方合同的約定。而原告是根據媒體的報道認為所購買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,故一直拒不收樓。因此,被告並不構成逾期交樓。
房屋是否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?法院認為,原告進行的陳述和提供的大量的媒體報道,均非客觀的證據,證明效力較低。而開發商提供瞭建築設計公司、檢測技術公司的檢查意見,均是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作出的,證明力較強。昨日記者獲悉,法院駁回瞭蔡先生要求退房及賠償的訴求。
新聞來源http://fs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5-04-15/08385993905036705713333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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